(2016)甘04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守义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义,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号申请人李守义。被执行人刘伟。申请人李守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