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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龙敏申请执行张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敏,张天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敏。被执行人张天双。申请执行人王龙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天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龙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书的规定:限被告张天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龙敏借款12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张天双负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张天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龙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天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其释明后,申请人王龙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8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王龙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李云宏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