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被告王某某分两次借用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其中2014年12月5日借50万元、2014年12月13日借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1年,现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归还原告本息,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王某某借用原告曹某现金5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当场被告写下了收条。2014年12月13日被告王某某借用原告曹某现金5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当场被告写下了收条。借款期间被告下落不明,利息已偿还至2015年2月,本金100万元及2015年3月至今的利息未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被告2014年12月5日收到原告50万元现金的收条一份、2014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50万元现金的收条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0万元,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被告所写两份收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均已逾期。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文妙审判员 杨英媛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