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何少清与汪中德、朱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少清,汪中德,朱珠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09号原告:何少清,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汪中德,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珠娥,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何少清与被告汪中德、朱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少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中德未按时参加调解,何少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少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少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