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与王会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王会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47号原告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瀑河乡太合庄村二区39号。经营者乔树江。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茹,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王会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水县兴华防水材料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文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