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叶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叶小峰,陈六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号小区棕榈园(一期)第7栋1层33号。负责人:黄一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峰,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六妹,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因与叶小峰、陈六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3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上诉称:本案处理结果对惠州地区其他问题楼盘处理及本地区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合,故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33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惠州××××新区,属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惠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但未对此举证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