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明亮、俞学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俞学勇,吴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俞学勇,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少娟,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和被执行人俞学勇、吴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