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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洪世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0号罪犯洪世童,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1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世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1月2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洪世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世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洪世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世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世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世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