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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丽玲,蔡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3号申请执行人葛丽玲,女,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被执行人蔡春虎,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2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