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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52号原告张永杰,男,农民。被告张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杰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