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52号原告张永杰,男,农民。被告张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杰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