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路佳轩与刘郑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佳轩,刘郑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路佳轩,出租车驾驶员。被告刘郑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佳轩诉被告刘郑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佳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佳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佳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殃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