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东县林业局、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林业局,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552M。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局长。委托代理人XX,巴东县林业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巴东县林业局干部。被执行人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巴东县绿葱坡镇思阳桥村*组。法定代表人谭志旺,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应缴纳罚款12320.00元,并恢复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执行中,被执行人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已缴纳罚款12320.00元,因被执行人巴东县绿陈牧业专业合作社尚有建筑物未拆除,暂无法恢复林地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0一七年八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