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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20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康新河与刘玉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河,刘玉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05民初39号原告康新河,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玉龙,男,1991年9月13日生。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新河诉被告刘玉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新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新河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新河撤回对被告刘玉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业务分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康新河承担。审判员  孙合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