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3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海霞,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海霞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老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6年1月22日前,履行(2015)淅老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29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