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冯立胜与王守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胜,王守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267—2号原告:冯立胜,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建国,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爱,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书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胜与被告王守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立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冯立胜减半负担337.5元。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