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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军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5号罪犯王军华,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军华、白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30.5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军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军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