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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广旭与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旭,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8号之一原告陈广旭,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秀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99号10幢1-4层01室1层G室,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99弄11号楼。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17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盛欢,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旭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旭负担。审 判 长  许根华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