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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宝香与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香,赖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邵宝香。被告:赖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宝香与被告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宝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