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宝香与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香,赖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邵宝香。被告:赖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宝香与被告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宝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