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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俊坡与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坡,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76号原告张俊坡。被告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董事长。原告张俊坡与被告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坡诉称,被告系廊坊市开发区塞纳荣府工程17#、18#、19#楼的承建单位,其出具委托书委托符竹刚全权负责,2011年9月29日,因开发区塞纳荣府工程的需要,符竹刚以被告名义向廊坊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和源公司当日给符竹刚开具转账支票4张,将300万元转至符竹刚名下,2011年12月12日,和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到原告个人名下,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12日与原告结算后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用塞纳荣府工程的工程款偿还上述欠款,但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只能再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负责人符竹刚在2013年9月1日就上述借款再次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26.75万元,期限为1个月,并出具了借条。截止到2014年1月27日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20万元,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万元,支付利息110万元,共计3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的对方单位是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而不是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被告名称有误,江苏鲁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学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