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1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132)-1号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家靖,该司职员。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懿欣,该司职员。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委托代理人:林冰冰,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十七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十七案受理费共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廖 俭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