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晓诉被告王玉坡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王某某甲,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王某某乙,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