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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恢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恢01号申请人杨某甲,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某乙,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某丙,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8)鹤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乙、杨某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甲借款4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之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付清了所欠款项。2015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恢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加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