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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忠全与洪继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全,洪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38-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全。被执行人洪继芬(曾用名洪纪芬)。本院在执行陈忠全与洪继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郑兰武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