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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翁明富与高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明富,高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翁明富。委托代理人张志涛。被告高鹏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委托代理人何曦。原告翁明富与被告高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翁明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翁明富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翁明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明富撤回对被告高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翁明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穆亚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