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90号原告谷某某,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住桦川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2016年1月13日,本院收到原告谷某某起诉状,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1974年12月11日出生,1990年12月与被告朱某某未登记结婚,至1994年2月1日,原告谷某某未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谷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凌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