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付国峰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峰,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三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590号原告付国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传林,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三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515号-11。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峰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付国峰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