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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亚琳、孟明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琳,孟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吴亚琳。原告:孟明。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九派集团26F。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树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亚琳、孟明诉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琳、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亚琳、孟明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