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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含山县茂盛胶合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茂盛胶合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3号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广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和兵,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茂盛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刘凯,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含山县茂盛胶合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