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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天剑、张廷与张春雷、韩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剑,张廷,韩亮亮,张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吴天剑,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魏兆群,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亮亮,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松,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春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元,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袁环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剑、张廷与被告张春雷、韩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剑、张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剑、张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剑、张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剑、张廷负担。审判员  于俊丽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