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51号原告刘XX,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段XX,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