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俊龙与杨美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龙,杨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马俊龙,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杨美娜,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马俊龙申请执行杨美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美娜于2016年1月14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