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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俊龙与杨美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龙,杨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马俊龙,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杨美娜,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马俊龙申请执行杨美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美娜于2016年1月14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