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340号原告王玉芹,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生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彬,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王玉芹与被告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居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日向其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芹、被告鑫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芹诉称,2004年7月9日,我与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步行街某综合楼2号楼7-8轴单元商业大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房屋总价款为189660元。合同签订后,我如约交付了房款,被告为我出具了收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如约交付房屋,但至今未能为我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我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鑫居公司庭审答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所诉无异议,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涉案商厅的事实;二、收据复印件一枚,证明因被告欠原告钢材货款,用其抵顶购房款,购房款已全部付清,被告为其出具了收据;三、房产分户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商厅的位置和面积。原告所举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出卖人(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步行街西、清真寺北侧编号为(2003)赤政土字第6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为顺峰综合楼;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三、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2号楼7-8轴,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大厅,建筑面积为63.22平方米;四、计价方式与价款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0元,总金额为189660元;五、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双方自行约定的方式即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为准,多退少补。其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只作为钢材货款抵押用;钢材货款于2004年9月1日前付清,2004年9月1日前钢材货款未付清的余额执行本合同。2004年7月9日,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开具了收据,金额为189660元,收款事由为房款(2号楼7-8轴商厅)。2005年,涉案商厅交付原告使用。因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涉案房屋购房款由被告所欠钢材款抵顶,已全部付清,被告予以认可。涉案房屋经过赤峰市维衡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涉案房屋坐落于红山区西屯办事处步行街西侧鑫昇房产商业综合楼2号107,建筑面积63.23平方米。又查明,2006年6月19日,赤峰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鑫居公司,企业目前状态为吊销。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一枚、房产分户图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芹与被告鑫居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已将涉案商厅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玉芹办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某综合楼2号107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200元,合计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宪 华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人民陪审员 李 艳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