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夏波与夏XX、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0号原告夏波与被告夏XX、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夏波与被执行人夏XX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李吉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本娟案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