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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向新平与周尧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平,周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向新平,女。被执行人周尧,男。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与被执行人周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与被执行人周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尧应给付向新平房屋折价款28000元,周尧定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8000元,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10000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现被执行人周尧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新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