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黄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黄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袁宝青。被执行人黄从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0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黄从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