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长彬与李宪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彬,李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彬,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糖坊镇致富街四委。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宪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糖坊信用社职工,住宾县糖坊镇本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周长彬申请执行李宪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5)宾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