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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文千、曹文学与被上诉人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文千,曹文学,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千,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郭常明,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学,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曹玉静,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法定代表人:狄雷,系泉头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肖权,系泉头林场副场长。上诉人曹文千、曹文学因与被上诉人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姜福田,代理审判员宋格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曹文千、曹文学主张:2011年春,张克非通过与东张村签订合同,将曹文千、曹文学与泉头林场签订榛子园40亩承包协议内的部分面积承包后,又转包给付华和曹明鑫经营。导致曹文千、曹文学与泉头林场签订榛子园承包协议面积减少是否属实,应审查。为便于查清事实,可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申请付华和曹明鑫等参加诉讼。或者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有关事实。以便查明泉头林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还是付华和曹明鑫等存在侵权行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曹文千、曹文学。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宋 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