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金忠、戴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金忠,戴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614-2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法定代表人于丰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金忠。被执行人戴小娟。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忠、戴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邮界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杨金忠、戴小娟欠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杨金忠、戴小娟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10日,以12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2‰计息);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并归还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以7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2‰计息)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杨金忠、戴小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金忠、戴小娟银行存款情况和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9日在房产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金忠、戴小娟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环城路8号的门面房一套,目前正处于评估、拍卖的过程中,申请人等待该房产拍卖后参与债权分配。此外,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国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在房产部门查封的房产,正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目前申请人等待债权分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界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