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2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锋等与郭峰、郭长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郭青,郭峰,郭长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平执字第2246-11号申请执行人郭锋,居民。申请执行人郭青,居民。被执行人郭峰,居民。被执行人郭长运,居民。本院在执行郭锋、郭青与郭峰、郭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长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长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16×××27账户上的49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