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催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杭州基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凯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基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00号申请人杭州基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龙申综合发展中心1幢1505室。法定代表人张凯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美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杭州基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927285、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宝利来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26日、收款人为常州市久耐特减速机厂、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基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