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水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冰,徐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31-1号申请执行人何水冰。被执行人徐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水冰与被执行人徐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寿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水冰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何水冰与被执行人徐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