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大军诉韦万鹏、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军,韦万鹏,程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46号原告王大军,男,汉族,居民,住东明县。被告韦万鹏,男,汉族,居民,住东明县。被告程美霞,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军诉被告韦万鹏、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