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鞍山旭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旭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61号原告:鞍山旭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光委托代理人:王珂殊被告: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崇文委托代理人:刘勇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6年1月15日,原告鞍山旭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原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海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文龙审 判 员 张鹏武人民陪审员 刘宸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