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渝0107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晋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晋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渝01**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260-6。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菲菲,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晋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0********。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晋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