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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石家庄某某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家庄某某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31号申��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区某路某号付某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城市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2015)新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