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4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一、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3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3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