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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赵士明,刘秀丽,郑如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46号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218461-4。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71990842-3。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职务不详。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704971171。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职务不详。被告:金如江,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赵士明,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秀丽,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告:郑如香,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赵士明、刘秀丽、郑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赵士明、刘秀丽、郑如香银行存款216912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如江、赵士明、刘秀丽、郑如香银行存款216912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