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江某。女,汉族,住建瓯市解放路。被告谢某甲。男,汉族,住中国石油南平分公司建瓯运通加油站。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代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更令原告伤心的是被告还在外沾花惹草。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生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儿子由原告独立照顾。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购买用具由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三、被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子或带婚生子到被告居住地小住、游玩,但必须提前通知女方;四、婚姻存续期间无房产,无其它财产纠纷;五、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甲辩称,原告说被告在外赌博、玩女人,不是事实。原、被告不存在感情不和,昨晚孩子生病还是原、被告一起照顾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谢某乙。现原告以被告参与赌博、在外沾花惹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遂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参与赌博、在外沾花惹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婚姻不忠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精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