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8日。被告郭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日。法定代理人郭小宁,男,汉族,现年49岁,系被告之父。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靖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