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希华、任凤玲与国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希华,任凤玲,国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复1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和希华。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任凤玲。案外人(异议人)张志民。被执行人国秀娟。申请复议人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除外。被执行人国秀娟向和希华、任凤玲借款并打了欠条,该欠条已载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国秀娟个人债务,应当由国秀娟个人偿还,与张志民无关。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追加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并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在没有依法追加张志民为被执行的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把张志民及其名下的林地补偿款予以扣划的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返还林地补偿款的数额,张志民要求返还2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定结果:对兴城市人民法院以(2015)兴执字第84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至本院的张志民个人应得的林地补偿款220000元,解除查封,返还给张志民。申请复议人称: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下达了(2015)兴立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将国秀娟、张志民均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国秀娟、张志民在兴城市农发局土地林木补偿款440000元,以予查封。裁定送达后,张志民未申请复议。当时国秀娟出具“经和希华、任凤玲给我从何文财手中借的人民币全部由我个人负责,共计440000元”。全部由我个人负责是债务人国秀娟针对和希华、任凤玲而言的,即排除和希华、任凤玲的保证连带责任。和希华、任凤玲只是介绍人,经手人。如没有全部由本人负责的字样,那么可以理解为国秀娟、和希华、任凤玲共同从何文财手借款44万元,这也是申请人和希华、任凤玲要求国秀娟这样写的。绝不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综上,原裁定明显错误,请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本院查明,兴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希华、任凤玲与国秀娟民间借贷中,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00840号民事裁定书,提取张志民在农发局的土地林木补偿款440000元,汇至兴城市人民法院账户。另查明,张志民系被执行人国秀娟前夫,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和希华、任凤玲与国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系国秀娟。兴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希华、任凤玲与国秀娟民间借贷中,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00840号民事裁定书,提取张志民在农发局的土地林木补偿款440000元,汇至兴城市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行为,涉及张志民实体权利。张志民属案外人,其异议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而兴城市人民法院适用了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故兴城市人民法院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远审判员 孟宪桐审判员 李跃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予以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载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